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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立医院2011年部分科室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来源:管理员时间:2011-12-08

做好我院2011年部分科室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工作,根据枣庄市委、枣庄市政府《关于深化卫生事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竞争上岗的职位

(一)行政管理科室

护理部:主任1名

)业务科室

1、 内分泌代谢科: 主任1名;

2、 眼        科: 主任1名,副主任1名;

3、 功 能 检查科 主任1副主任1名;

4、 心  内  科: 副主任1名;

5、 呼  吸 内 科: 副主任1名;

6、 消  化 内 科: 副主任1名;

7、 干 部 保健科: 副主任1名;

8、 病   理   科: 副主任1名;

9、 放   疗   科: 副主任1名;

10、体  检 中 心: 副主任1名

)护士长岗位

1、消  化 内 科: 护士长1名;

2、     ICU: 护士长1名;

3、手   术   室: 副护士长1名;

4、妇   产   科: 副护士长1名(分管产房)

5、肿   瘤   科: 副护士长1名(从临时护士中产生)

6、急   诊   科: 副护士长1名(从临时护士中产生)。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群众威信较高

3、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好。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实绩较突出。

5、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身体条件。

(二)任职资格

1、曾任中层干部者,年龄在51岁以下(19601月1日后出生);曾任正、副护士长职务者,年龄在49岁以下(1962年1月1日后出生)。

2、竞争上岗前未担任过中层干部,竞争正、副主任职务者,年龄在46岁以下(1965年1月1日后出生),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院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属引进人才另行规定)。

3、竞争上岗前未担任过中层干部,竞争正、副护士长职务者,年龄在44岁以下(1967年1月1日后出生),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临时护士竞争副护士长职务者,年龄在35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后出生),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5、除具备以上相关条款要求条件外,竞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职务者,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争护理部主任职务者,还应具有护理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护士长及以上护理管理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竞争功能检查科和体检中心副主任职务者,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医疗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争中心ICU副护士长职务者,还应具有ICU准入证;竞争妇产科副护士长职务者,还应具有产房工作经历。

三、报名方法和时间

参加岗位竞争的人员,请于33日(星期)下午点前,到院人力资源部报名(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相关证件、证明)每人限报1个岗位职务,并填写《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申报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审查

由院人力资源部对报名者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五、竞争上岗程序

对参加竞争上岗者采取百分考评法,其程序和所占分值如下

1、民主测评: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竞争上岗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满分为30分。同一职位竞争者超过5人,取民主测评前5位参加演讲答辩。

2、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时间另行通知。演讲答辩者演讲时间每位不超过8分钟,演讲内容,根据职位的特点和要求,主要为本人的基本情况、竞争优势、工作思路。演讲答辩满分为70分。演讲答辩成绩和总成绩当场公布。

六、组织考察

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将民主测评、演讲答辩得分汇总,根据择优的原则对拟任职人选进行组织考察,通过调查了解、谈话等形式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七、确定拟聘用人选

由院人力资源部将竞争上岗人员得分及组织考察情况上报院党委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

八、任前公示

对已确定的拟聘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期内如对拟聘者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直接向院领导反映,对被提出异议者进行调查核实,确有问题或不符合条件者,不得聘用。

九、院长聘任

经过公示无异议者,由院党委研究批准后,院长进行聘任,聘期一年(试用期)。任职决定公布后,新任干部应于三日内到任,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无故逾期者,视自动辞职。科室新任人选公布后,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行文。

十、管理考核办法

新任职务者任期内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另发。

十一、本实施方案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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