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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管理员时间:2010-10-11

 

为加强医院物价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搞好我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损公肥私不收费、私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医院及患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物价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物价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物价日常管理工作。

二、科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山东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和《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熟悉本科室业务开展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各科室主任、护士长是本科室收费管理的第一监管人,具有新增收费项目申请权、收费标准建议权、对已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权。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合理、准确收费,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和私自调整收费标准。

四、科室记账员应熟练掌握与收费有关的操作规程,严禁为增加本科室收入而重复记账、多记账或徇私情少记账、不记账。如有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五、各科室在执行收费过程中,应准确使用代码,不得将代码篡改使用。

六、新增收费项目审核程序。

(一)已有收费标准的新增收费项目须经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物价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物价院领导批准后,由微机中心向医院收费系统中添加或调整。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系指国家项目规范未列入,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开展服务,尚未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新增医疗项目由市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各科室拟开展的新增医疗项目须向院物价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院物价领导小组审批。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经院物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科室应在业务开展前一个半月向院物价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准入意见,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

(2)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进货发票。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的提供合作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3)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4)其他相关材料。

(5)成本测算资料。

(6)外省(市、自治区)或毗邻地区相关价格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新增医疗项目经市卫生、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申请科室协助院物价办公室制定临时价格,并向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制定正式价格。

七、收费项目清理。科室应及时把过时的、长期不用的收费项目书面报院物价管理办公室。各科室提出新增收费项目申请时,需注明收费期限(短期3个月以下,中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长期6个月以上),院物价管理办公室将会同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计划财务部、计算机中心进行定期清理,优化网络资源,提高网络运行速度。

八、收费项目检查。院物价管理办公室将依据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收费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科室,将依据检查结果与科室奖罚挂钩。 

九、违规收费处罚。对各科室的违规收费、超额收费,一经查处,除全部没收外,视情节轻重,另按违规收费总额或超额收费总额的1—5倍给予处罚。对由物价部门查处的违规收费,违规收费处罚金额由被查处科室负担。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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