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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立医院博士研究生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时间:2016-04-06

各部、科室,新城分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院战略,切实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枣发[2010]11号)和《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委[201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制定《枣庄市立医院医院博士研究生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抄报:市卫计委

枣庄市立医院

博士研究生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院战略,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推进医院内涵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枣发[2010]11号)和《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委[201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博士研究生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引进人员条件

引进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引进人员在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与博士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三)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年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二、引进人员待遇

(一)基本待遇:

引进人员享受与医院在编在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特殊待遇:

1、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自签订合同起发放5年。

2、在我市购置住房的,提供住房补贴10万元,自签订合同起分5年发放。

3、提供科研经费10万元,5年内有效,按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4、医院协助解决配偶工作。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参加枣庄市公开招聘考试进行落编或以人事代理方式在院内安排工作。医院协助解决子女就读问题。

5、新引进人员须经过医院考评合格并签订协议后兑现相应待遇。在院工作不满5年申请调离的,须退回医院提供的特殊待遇。

三、工作任务

(一)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完成主治医师临床工作任务,5年内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至少两项,并取得实效。

(二)发挥科研工作优势,5年内获批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发表2篇以上被SCI收录的科研论文。

(三)积极参与临床教学工作,完成临床带教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教学评估成绩。

医院制定引进博士研究生年度和任期考核细则,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引进程序

(一)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引进博士研究生年度计划,报医院批准。

(二)由人力资源部按医院确定的引进博士研究生计划通过网络、媒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应聘个人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引进人才情况登记表》,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基本情况;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反映本人水平和成果的论著(论文目录应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杂志或会议录名称;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及发表在SCI杂志上的文章)原件; 

4、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近5年主持或参与完成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来源、经费情况、本人作用及研究意义。

(四)医院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考评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采取面试与临床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考评小组提出意见,报医院审批。

(五)新引进博士研究生一律实行试用期制,期限为半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在试用期内,如发生或发现有严重违纪违规、证件虚假、严重疾病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则不予聘用。

五、在职有关人员待遇

(一)医院鼓励在职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凡在职职工取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医院全额报销学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提供科研经费10万元,5年内有效,按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医院鼓励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相关待遇按照院《报考研究生及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取得博士学位的,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提供科研经费10万元,5年内有效,按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三)医院现有博士研究生,具有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提供科研经费10万元,5年内有效,按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医院现有博士研究生均必须经过个人申请、医院考评合格并签订协议后兑现相应待遇。在医院工作不满5年申请调离的,须退回医院提供的学费和以上各项待遇。

六、附则

(一)给予个人的货币待遇均为税前标准。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发生劳动纠纷,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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