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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知识

来源:管理员时间:2022-07-22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规定执行,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门诊慢性病审批及使用

1、办理医保慢性病审批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区/市医保局审批办法)

(1)二年以内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2)《枣庄市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审批表》,医师填写后到医院医保办盖章后交参保地医保局审批。

诊断证明、身份证、社保卡、照片等是否需要,请咨询当地医保局。

2、使用方法

申请的病种在当地医保局审批通过并设置定点医院后,患者首次使用时,在门诊挂号后到医保窗口建档,就诊后需到人工收费窗口缴费,即时联网统筹结算报销。

枣庄各区市居民医保联系电话

市中区

薛城区

峄城区

台儿庄区

山亭区

滕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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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病起付标准为3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自2022年1月 1日起,对符合多种门诊慢性病备案的参保人员,其门诊慢性病按病种逐条备案、单独限额、限额不混算,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四、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500元,第二次住院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可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一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即最高报销可达60%)。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合计55万元。

五、医保用药范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按规定均由个人自付。

六、意外伤害住院
   
意外伤害住院患者入院后(不包括违法犯罪、酗酒、斗殴、 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患者或其家属及时如实填写《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表》,属于我院联网结算区域的,将表交到院医保办,由医保局调查后反馈至患者及院医保办,符合医保结算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报销,不符合的应全额自费结算。不属于我院联网结算的,患者全额自费结算后,持住院发票、病历、调查表等相关材料回到当地医保局调查后决定是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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