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资料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来源:管理员时间:2022-07-22


1、门诊就诊医生开具电子住院单后,凭患者本人健康码/社保卡/身份证,到住院处(新楼门诊三楼)办理住院及医保登记联网手续(急症未及时办理的,三日内到医保科补办手续),住院处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

2、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医保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为800元;第二次为400元;第三次为200元;第四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居民医保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为500元;第二次减半,第三次不再设起付标准。

3、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支付的部分,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为8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0%,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55%-60%,异地医保执行参保地报销比例及起付标准。

 4、参保病人治疗用药,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及超限制使用范围的药物等,按规定均由个人自负。

5、参保人员住院不得指名要药、指名检查,出院带药仅限所患疾病需继续口服的药物,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最长不得超过10日量。出院不得带静脉注射液及治疗类项目。

6、参保人员单位及个人按时交纳医疗保险金者,出院结算时只需缴纳本人应负的费用,包括(1)起付标准;(2)超标准床位费;(3)乙类药品首先自负部分;(4)特殊医疗首先自负部分;(5)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按比例自负的部分;(6)其它不属于医保支付的项目。

7、单位及个人未按时交纳医疗保险金者,导致住院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住院期间须全额交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全额结算住院费用,具体情况咨询医保局。

8、职工医保按费用总额的40%左右的比例交押金,居民医保按费用总额的60%左右交纳押金,出院时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枣庄市立医院 © 版权所有 鲁ICP备11022184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41号(医院本部)、枣庄市新城武夷山北路(新城分院)
电话:0632-3318934(医院本部)、0632-8076677(新城分院)
你是我们的第5691635位访客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1016号
技术支持:山东英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